發布時間:2019-03-11 發布人: 來源:奉賢注冊公司網 分享到: |
為進一步推進功能開發,促進外高橋地區支柱產業的發展,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產業能級,完善產業配套,在浦東新區 “十一五”期間各項財政扶持經濟發展政策的基礎上,特補充制定了外高橋保稅區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1、對在保稅區內新辦的貿易類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
2、對在保稅區內注冊經營的貿易類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補貼。
3、對在保稅區內新辦的從事加工業務的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
4、對在保稅區內“十五”期間開辦的從事加工業務的企業,其利潤總額未享受滿新區財政補貼的,“十一五”期間可按其實現的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補貼至期滿。
5、對在保稅區內注冊的倉儲類物流企業,凡追加注冊資本100萬美元以上的,其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補貼。
6、對在保稅區內新辦的倉儲類物流企業,其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第一年給予100%補貼,其后二年給予50%補貼;對在保稅區內注冊的倉儲類物流企業,其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50%補貼。
7、對在保稅區內新辦的營運中心,其實現的增加值、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營業收入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補貼。個人所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
8、對在保稅區內注冊經營的企業,經認定為營運中心的,其實現的增加值、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的增量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形成新區地方財力的存量部分給予50%補貼。營業收入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補貼。個人所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
9、對主辦單位在保稅區內舉辦短期展示實現的營業收入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100%補貼;參展企業實現的增加值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補貼。
10、對在保稅區內注冊的從事長期展示的企業,其實現的營業收入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其它補貼參照貿易類企業政策。
11、對在保稅區內新辦的動漫及其相關產業的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
12、對在保稅區內新辦的功能市場,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二年內給予100%補貼,其余年度給予50%補貼。
13、對在保稅區內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從事設備租賃的企業,其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50%補貼。
14、對符合條件的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研發機構、動漫及相關產業企業,經批準可比照享受張江高科技園區財政扶持政策。
15、對在國際貿易、現代物流、先進制造業中成績顯著、發展潛力大的企業,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予以專項扶持。
16、對在外高橋功能區內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及“區鎮聯動”的項目, 經認定批準可比照保稅區相關財政扶持政策執行。
17、既適用上級機關財稅優惠規定,又適用本意見的企業,不得重復享受優惠,先執行上級機關規定,執行后與本意見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
18、企業如違反財政扶持規定條件的,則按規定返還補貼。
19、本意見由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實施細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