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工商局、市商務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注冊登記“并聯審批”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01〕33號)即行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上海市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透明度,完善本市企業設立審批和登記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并聯審批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機關在企業設立中實施并聯審批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主管部門在滬機構與本市行政部門共同實施并聯審批的,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機制) 建立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參加的企業設立并聯審批聯席會議,負責推進落實并聯審批工作。 第四條(組織推進)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市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工作的組織、監察和考核。 區、縣政府確定的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工作的組織、推進、監察和考核。 第五條(牽頭實施)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設立登記階段的并聯審批牽頭部門,根據企業登記管轄權限,承擔所登記企業的并聯審批牽頭職責。該階段并聯審批的事項包括:企業經營項目審批,企業設立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稅務登記證登記。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由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階段的并聯審批牽頭部門,根據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承擔所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并聯審批牽頭職責。該階段并聯審批的事項包括:外商投資項目核準,企業經營項目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完成后,納入企業設立登記的并聯審批。 第六條(并聯審批部門) 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稅務部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部門以及涉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的行政審批部門是本市企業設立審批和登記工作的并聯審批部門(以下稱“并聯審批部門”)。 第七條(提前服務) 企業設立登記階段的并聯審批牽頭部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階段的并聯審批牽頭部門(以下稱“牽頭部門”)和并聯審批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提供以下內容的提前服務: 。ㄒ唬┬姓䦟徟猩婕斑x址定點、現場勘察等審批基礎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導勘驗服務; 。ǘ⿲徟马棇I性較強或審批要件較為復雜的,提供咨詢服務。 當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或直接到審批部門進行約定獲得提前服務。 第八條(公示) 并聯審批部門應當向牽頭部門提供包含本部門審批事項、審批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示范文本、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提前服務的事項和方式,以及相關的說明和解釋等內容的辦事指南。并聯審批部門提供的辦事指南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經更新的辦事指南提交牽頭部門。 牽頭部門應當在審批場所公示并聯審批涉及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并提供給申請人取閱。 牽頭部門和并聯審批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示辦事指南,方便申請人查閱。 第九條(申請告知) 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涉及并聯審批的,牽頭部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一次告知并聯審批所涉及的具體審批事項、審批條件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 第十條(申請材料提交、接收和交接) 申請人應當根據書面告知的內容,向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牽頭部門統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經當場清點齊全后,向申請人出具收件憑證。 牽頭部門應當自出具收件憑證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與并聯審批部門交接相關申請材料;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時交接的,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補正) 并聯審批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經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協調) 并聯審批實施過程中有需要協調的,由牽頭部門進行協調。牽頭部門無法協調的,由同級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協調;需要在市和區、縣兩級并聯審批部門之間協調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協調。 第十三條(審批決定) 牽頭部門和并聯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作出審批決定。 牽頭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批決定告知并聯審批部門;并聯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批決定告知牽頭部門和需依據該審批決定實施審批的其他并聯審批部門。 牽頭部門和并聯審批部門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分別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書;牽頭部門和并聯審批部門作出不予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分別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行政審批決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結果的公開) 牽頭部門和各并聯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并聯審批事項的審批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公開,方便申請人實時查詢、了解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告知承諾的適用) 并聯審批中涉及實行告知承諾審批事項的,按照本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網上并聯審批) 有關方面應當加快網上并聯審批應用系統的建設,推進各部門間企業基礎信息的交換、共享和應用,提高監管能力和審批效率。 第十七條(行政監察) 市和區、縣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并聯審批實施情況的監察,并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效能監察情況。 第十八條(后續監管) 各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加強后續監管。 第十九條(參照執行) 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的并聯審批,參照適用本辦法。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本市舉辦企業的并聯審批,參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至2012年4月30日施行!渡虾J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注冊登記“并聯審批”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01〕3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