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處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運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處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運營處理條例》,擬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建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則請求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事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擔任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處理不作;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擔任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處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許累計完結與此適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接連5年修建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許完結與此適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修建、結構、財政、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處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間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處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
7.工程技能、財政、計算等事務擔任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所銷售中實行了《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運用說明書》準則;
9.未發作過嚴重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許累計完結與此適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接連3年修建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許完結與此適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修建、結構、財政、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處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間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處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
7.工程技能、財政、計算等事務擔任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所銷售中實行了《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運用說明書》準則;
9.未發作過嚴重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2年以上;
3.房子修建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許累計完結與此適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接連2年修建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修建、結構、財政、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處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間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處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6.工程技能、財政等事務擔任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計算等其他事務擔任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所銷售中實行了《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運用說明書》準則;
8.未發作過嚴重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修建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修建、結構、財政、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處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5.工程技能擔任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政擔任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計算人員;
6.商品住所銷售中實行了《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運用說明書》準則;
7.未發作過嚴重工程質量事故。
第六條 新建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存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能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以為需求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應當在收到存案請求后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能夠視企業運營情況延伸《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伸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伸。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請求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應當依據其開發運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 請求《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于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九條 臨時聘任或許兼職的處理、技能人員不得計入企業處理、技能人員總數。
第十條 請求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陳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能、財政擔任人的職稱證件;
(五)已開發運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所質量保證書》、《住所運用說明書》執行情況陳述;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批閱。
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初審,報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批閱。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批閱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擬定。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批閱部分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統一制造。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批閱部分能夠依據需求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抹、租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十四條 企業發作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處理部分處理改變手續后的30日內,到原資質批閱部分請求處理資質證書刊出手續,并從頭請求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處理、技能擔任人,應當在改變30日內,向原資質批閱部分處理改變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許因其他原因終止事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處理部分處理刊出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到原資質批閱部分刊出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準則。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許有不良運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批閱部分予以降級或許刊出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許其委托的機構擔任。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擬定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批閱部分刊出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當房地產項目的建造規模不受約束,能夠在全國范圍承包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夠承當修建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造項目,承當事務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確認。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則的事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事務,不得越級承當使命。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的,由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責令期限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提請工商行政處理部分撤消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逾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運營的,由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分責令期限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批閱部分撤消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處理部分撤消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批閱部分公告資質證書作廢,回收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抹、租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發建造的項目工程質量低質,發作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批閱部分下降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消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處理部分撤消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商品住所銷售中不依照規則發放《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運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批閱部分予以正告、責令期限改正、下降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依照規則處理改變手續的,由原資質批閱部分予以正告、責令期限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工作人員在資質批閱和處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許上級主管部分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能夠依據本規則擬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擔任解說。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造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處理規則》(建造部令第28號)同時廢止。